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14號
原 告 言瑞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水根
訴訟代理人 匡乃俊 律師
駱志誠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訴訟代理人 劉 喜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8月29日上午9時5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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