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寄託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246號
TCDV,99,重訴,246,20110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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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匯展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瑩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林善等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39,5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49,52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黃峻隆
                   法 官 黃佳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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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展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