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58號
原 告 陳綺棻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
複代理人 謝宗穎
被 告 蔡昭容(即被告陳興.
陳妹(即被告陳興之.
陳永鋒(即被告陳興.
陳雨順(即被告陳興.
陳素蘭(即被告陳興.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蔡昭容、陳妹、陳永鋒、陳雨順、陳素蘭為被告陳興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二、茲被告陳興之繼承人為蔡昭容、陳妹、陳文斌、陳永鋒、陳 雨順、陳素蘭、陳誌文,有卷附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 可資證明。除繼承人陳文斌、陳誌文等人已於100年6月29日 到庭承受訴訟外,其餘繼承人等應即承受訴訟與陳文斌、陳 誌文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