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597號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訴訟代理人 林宥宏被 告 王志桐被 告 王施秀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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