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876號
TCDV,99,訴,1876,201107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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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進能
      林國棟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魏小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
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0年6月 16日送達上訴人林進能收受;於100年6月20日送達上訴人林 國棟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黃峻隆
法 官 黃佳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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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