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北美洲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彩良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烏日啤酒廠
法定代理人 盧起恆
上訴人因99年度訴字第1132號給付拆包費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4,613,673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70,1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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