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智字,99年度,6號
TCDV,99,智,6,201107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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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智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煜能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順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北京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45,54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黃峻隆
                   法 官 黃佳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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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煜能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京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