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婚字第1123號原 告 陳秋惠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律師被 告 張森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8月25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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