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144號
TCDV,100,重訴,144,201107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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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44號
原   告 北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達雄
訴訟代理人 林明勳律師
被   告 千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渙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規定, 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 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 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 事人之關係,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固據其記載被告公司地址,然經送達已經郵 局以遷移為由遭退回,另起訴狀雖記載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 為林渙淪,核與原告提出之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所載代表人 姓名不符,故本件原告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公司之真正 營業所在地及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 法送達文書,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 補正,該裁已於民國100年7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 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考 ,其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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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千格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