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30號
上 訴 人 翁元俞
即 被 告
翁健富
被 上訴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0年度訴字第530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78,33
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卿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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