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20號
上 訴 人 陳篤信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慎憶、張文政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9,868元,應徵裁
判費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
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
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