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220號
TCDV,100,訴,220,20110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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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220號
原   告 陳篤信
訴訟代理人 王耀賢律師
被   告 洪慎憶
訴訟代理人 黃幼蘭律師
被   告 張文政
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稅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7日之第
一審判決中,漏未就原告假執行及被告免為假執行之聲請為判決
,茲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先位之訴之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以新臺幣貳拾伍萬元為被告張文政供擔保後,得假執行;被告張文政以新臺幣柒拾伍萬玖仟捌佰陸拾捌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備位之訴之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訂有明 文。又該條項之規定,於法院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 請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394條亦訂有明文。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稅款事件,原告曾聲明願供擔保准予 假執行,被告亦曾聲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 為假執行。本院核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392條第2項,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394條、第233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第 392 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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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