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97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被 告 張良楗
陳阿快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31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0年6月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啟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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