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998號
TCDV,100,補,998,2011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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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98號
原   告 冠億企業社即王子彬
      彥志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蓁
原   告 日友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國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普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949,8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0,00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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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普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友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彥志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志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