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96號
原 告 羅文國
被 告 林宜彥
何英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
,078,48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53,50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附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一、系爭土地之價額各核定如下:
㈠臺中市○○區○○段第330地號土地部分:
公告現值:19,000元/平方公尺×675.28平方公尺 =
12,830,320元
㈡苗栗縣苑裡鎮○○段大埔小段第124-1 地號土地部分:
公告現值:700元/平方公尺×2,991平方公尺 =
2,093,700元
㈢苗栗縣苑裡鎮○○段大埔小段第124-6 地號土地部分:
公告現值:700元/ 平方公尺×411平方公尺×1/6 =
47,950元
㈣苗栗縣苑裡鎮○○段大埔小段第129-1 地號土地部分:
公告現值:700元/平方公尺×160平方公尺×1/9 =
12,444元
㈤苗栗縣苑裡鎮○○段大埔小段第287-1 地號土地部分:
公告現值:540元/平方公尺×1,330平方公尺×1/36 =
19,950元
㈥苗栗縣苑裡鎮○○段大埔小段第287-2 地號土地部分:
公告現值:540元/平方公尺×3,308平方公尺×7/96 =
130,253元
㈦苗栗縣苑裡鎮○○段大埔小段第130 地號土地部分:
公告現值:540元/平方公尺×2,056平方公尺×1/36 =
30,840元
㈧苗栗縣苑裡鎮○○段大埔小段第131-1 地號土地部分:
公告現值:540元/平方公尺×3,402平方公尺×163/2772 =
108,025元
㈨苗栗縣苑裡鎮○○段大埔小段第128-5地號土地部分:
公告現值:700元/平方公尺×99平方公尺=
69,300元
㈩苗栗縣苑裡鎮○○段大埔小段第129-3地號土地部分:
公告現值:700元/平方公尺×1,051平方公尺=
735,700元
二、以上合計為16,078,4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