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994號
TCDV,100,補,994,2011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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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94號
原   告 廣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棟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中市和平區農
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20,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12,0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11,58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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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瀚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