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85號
原 告 高銀龍即大光明不動.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春明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07,450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5,0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