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983號
TCDV,100,補,983,2011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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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83號
原   告 洪金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紀樹旺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00,000元,應繳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
  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貴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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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