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83號
原 告 洪金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紀樹旺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00,000元,應繳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
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貴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