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977號
TCDV,100,補,977,2011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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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77號
原   告 李泓儒
法定代理人 李超群
被   告 邱建華
法定代理人 周清芬
被   告 田僖仁
法定代理人 田立修
被   告 林宗慶
法定代理人 洪嘉惠
被   告 潘邑誠
法定代理人 潘黃麗鎂
被   告 黃子汧
法定代理人 李雅臻
被   告 王建竣
法定代理人 蔡淑華
被   告 徐立基
法定代理人 徐竹筠
被   告 莊警毅
法定代理人 莊昌勳
被   告 林韋呈
法定代理人 林正忠
被   告 莊明達
法定代理人 莊麗雅
被   告 林鵬瑋
法定代理人 林文王
被   告 苗鈞凱
法定代理人 苗啟民
被   告 楊家瑋
法定代理人 傅俐慈
被   告 林佳欣
法定代理人 林士雲
被   告 蘇文萱
法定代理人 林靜雯
被   告 陳建偉
法定代理人 陳畇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33,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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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