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77號原 告 李泓儒法定代理人 李超群被 告 邱建華法定代理人 周清芬被 告 田僖仁法定代理人 田立修被 告 林宗慶法定代理人 洪嘉惠被 告 潘邑誠法定代理人 潘黃麗鎂被 告 黃子汧法定代理人 李雅臻被 告 王建竣法定代理人 蔡淑華被 告 徐立基法定代理人 徐竹筠被 告 莊警毅法定代理人 莊昌勳被 告 林韋呈法定代理人 林正忠被 告 莊明達法定代理人 莊麗雅被 告 林鵬瑋法定代理人 林文王被 告 苗鈞凱法定代理人 苗啟民被 告 楊家瑋法定代理人 傅俐慈被 告 林佳欣法定代理人 林士雲被 告 蘇文萱法定代理人 林靜雯被 告 陳建偉法定代理人 陳畇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33,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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