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68號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訴訟代理人 蕭梅芳
被 告 陳福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林素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福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52,32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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