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23號
原 告 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民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鄭國林、柯昱州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7,1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秀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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