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98號
原 告 大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建豐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盛農業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1,634,328元,應繳裁判費17,2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7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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