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886號
TCDV,100,補,886,2011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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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86號
原   告 胡昇勝
被   告 郭家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家倫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982,139元( 3,060,000元+867,935元+1,054,2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401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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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