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86號
原 告 胡昇勝
被 告 郭家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家倫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982,139元( 3,060,000元+867,935元+1,054,2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401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