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74號
原 告 富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恒毓
被 告 寶鴻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固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3,834,211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39,0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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