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0年度,47號
TCDV,100,消債清,47,2011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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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清字第47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   羅冠欽  住臺中縣東勢鎮○○里○鄰○○街47號
即債務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對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設台北市中山區○○○路○段50號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住臺北市中山區○○○路○段50號
           送達代收人 謝依珊
           住臺北市中山區○○○路○段50號7樓
相對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設臺北市○○區○○路7號地下1樓、1
           樓及2樓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住臺北市○○區○○路7號1樓
           送達代收人 謝明璁
           住臺北市○○區○○路1段88號10樓
相對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設臺北市○○區○○路100號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住臺北市○○區○○路100號
代 理 人 官小琪  住臺北縣三重市○○路○段99號7樓
相對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設臺北市○○區○○路1段333號13、14
           樓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住臺北市○○區○○路1段333號14樓
           送達代收人 蔡智明
           住臺北縣板橋市○○路○段285號4樓
相對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設臺北市中正區○○○路○段66號26、2
           7、28、30樓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住臺北市中正區○○○路○段66號26、2
           7、28、30樓
           送達代收人 張馥璿
           住臺中市○區○○路101號4樓
相對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設臺北縣板橋市○○街18號2樓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住臺北縣板橋市○○街18號2樓
           送達代收人 周賢昜
           住臺北縣板橋市○○路330號16樓
相對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設台中市○區○○路32之1號
法定代理人 廖君澤  住台中市○區○○路32之1號
           送達代收人 莊嘉隆
           住台中市○區市○路59號
相對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設台北市○○區○○路1段105號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住台北市○○區○○路1段105號
           送達代收人 呂承謚
           住台中市○區○○路135號5樓
相對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設臺北市大安區○○○路○段207號27樓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住臺北市大安區○○○路○段207號27樓
           送達代收人 王誌鋒
           住臺北縣板橋郵政6-106號信箱
相對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設台北市松山區○○○路○段66號1至3
           樓、5樓、8樓及68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設臺北市松山區○○○路○段66號1至3
           樓、5樓、8樓及68號1、2樓
           送達代收人 尤君宏
           住臺北市○○區○○路3段210號5樓
相對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設台北市中山區○○○路○段36號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住臺北市中山區○○○路○段36號6樓
           送達代收人 劉祈明
           住臺中市○區○○路1段101號
相對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設台北市松山區○○○路○段115號及11
           7號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住臺北市松山區○○○路○段115號及11
           7號
代 理 人 蔡坤庭  住臺北市○○區○○街5號12樓
相對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設臺北市○○區○○路5段7號28樓、28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  住臺北市○○區○○路5段7號28樓
           送達代收人 林佳宏
           住臺北市○○區○○路399號13樓
相對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設臺北市中山區○○○路○段44號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住臺北市中山區○○○路○段44號
           送達代收人 廖克修
           住臺北市○○區○○路2段207號1樓
相對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設臺北市中正區○○○路○段10號
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住臺北市中正區○○○路○段10號
           送達代收人 施舜智
           住臺北市松山區○○○路○段133號2樓
相對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設臺北市松山區○○○路○段158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住臺北市松山區○○○路○段158號1樓
           送達代收人 紀信吉
           住臺北市○○區○○路3段34號2樓
相對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設臺北市○○區○○路3號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住臺北市○○區○○路3號
           送達代收人 蔡沛蓁
           住臺北市○○區○○路16號12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羅冠欽自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16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 決時,除有該條例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定有明文。又法院開 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 效力;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時,法院應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83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雖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4 日以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惟債 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卻未能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 、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又本件經斟酌債務人 所提更生方案,清償比例僅為8.82%,另參酌債權人所提出 其前之消費紀錄,其消費內容亦有奢侈、浪費性質,故難認 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條件係屬公允,則本件自不符合得由法院 逕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要件。
三、另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其僅有車齡 12年之機車1輛,別無其他財產,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 ,堪認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爰依上開 規定裁定開始本件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文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同時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廖素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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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