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清字第47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 羅冠欽 住臺中縣東勢鎮○○里○鄰○○街47號
即債務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對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設台北市中山區○○○路○段50號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住臺北市中山區○○○路○段50號
送達代收人 謝依珊
住臺北市中山區○○○路○段50號7樓
相對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設臺北市○○區○○路7號地下1樓、1
樓及2樓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住臺北市○○區○○路7號1樓
送達代收人 謝明璁
住臺北市○○區○○路1段88號10樓
相對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設臺北市○○區○○路100號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住臺北市○○區○○路100號
代 理 人 官小琪 住臺北縣三重市○○路○段99號7樓
相對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設臺北市○○區○○路1段333號13、14
樓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住臺北市○○區○○路1段333號14樓
送達代收人 蔡智明
住臺北縣板橋市○○路○段285號4樓
相對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設臺北市中正區○○○路○段66號26、2
7、28、30樓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住臺北市中正區○○○路○段66號26、2
7、28、30樓
送達代收人 張馥璿
住臺中市○區○○路101號4樓
相對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設臺北縣板橋市○○街18號2樓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住臺北縣板橋市○○街18號2樓
送達代收人 周賢昜
住臺北縣板橋市○○路330號16樓
相對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設台中市○區○○路32之1號
法定代理人 廖君澤 住台中市○區○○路32之1號
送達代收人 莊嘉隆
住台中市○區市○路59號
相對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設台北市○○區○○路1段105號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住台北市○○區○○路1段105號
送達代收人 呂承謚
住台中市○區○○路135號5樓
相對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設臺北市大安區○○○路○段207號27樓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住臺北市大安區○○○路○段207號27樓
送達代收人 王誌鋒
住臺北縣板橋郵政6-106號信箱
相對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設台北市松山區○○○路○段66號1至3
樓、5樓、8樓及68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設臺北市松山區○○○路○段66號1至3
樓、5樓、8樓及68號1、2樓
送達代收人 尤君宏
住臺北市○○區○○路3段210號5樓
相對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設台北市中山區○○○路○段36號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住臺北市中山區○○○路○段36號6樓
送達代收人 劉祈明
住臺中市○區○○路1段101號
相對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設台北市松山區○○○路○段115號及11
7號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住臺北市松山區○○○路○段115號及11
7號
代 理 人 蔡坤庭 住臺北市○○區○○街5號12樓
相對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設臺北市○○區○○路5段7號28樓、28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 住臺北市○○區○○路5段7號28樓
送達代收人 林佳宏
住臺北市○○區○○路399號13樓
相對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設臺北市中山區○○○路○段44號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住臺北市中山區○○○路○段44號
送達代收人 廖克修
住臺北市○○區○○路2段207號1樓
相對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設臺北市中正區○○○路○段10號
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住臺北市中正區○○○路○段10號
送達代收人 施舜智
住臺北市松山區○○○路○段133號2樓
相對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設臺北市松山區○○○路○段158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住臺北市松山區○○○路○段158號1樓
送達代收人 紀信吉
住臺北市○○區○○路3段34號2樓
相對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設臺北市○○區○○路3號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住臺北市○○區○○路3號
送達代收人 蔡沛蓁
住臺北市○○區○○路16號12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羅冠欽自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16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 決時,除有該條例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定有明文。又法院開 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 效力;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時,法院應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83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雖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4 日以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惟債 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卻未能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 、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又本件經斟酌債務人 所提更生方案,清償比例僅為8.82%,另參酌債權人所提出 其前之消費紀錄,其消費內容亦有奢侈、浪費性質,故難認 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條件係屬公允,則本件自不符合得由法院 逕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要件。
三、另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其僅有車齡 12年之機車1輛,別無其他財產,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 ,堪認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爰依上開 規定裁定開始本件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文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同時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廖素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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