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21號
上 訴 人 何豐棧原名何豊棧.
李似珍
上列上訴人因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二日一百年度家
訴字第二一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一百六十五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
、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二萬六千
零二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即依
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純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