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306號
反訴原告 陳榮蒼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對反訴被告黃美惠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反
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三百七十五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三萬八千一百二
十五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賴淵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