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蘇金堂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吳潤華
法定代理人 陳彩蓮
吳培新
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上應有被收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吳培新之簽章;收養
契約書上應有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吳培新之簽章。倘被收養
人之法定代理人僅為陳彩蓮或吳培新一人,則應出具相關證
明文件。
二、被收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吳培新之常住人口登記卡或居民身
分證。
三、被收養人生父吳培新之出養同意書,並經公證。
四、前揭收養文件如係於大陸地區作成,應經海基會認證。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登記證及委託書應經海基會認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伊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