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1090號
聲 請 人
即 繼承人 張李錦
張建英
卓高清
張勳輝
張韶庭
張巧晨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媪苹
聲 請 人
即 繼承人 張仲杰
張宇呈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惠娥
張勳輝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拋棄繼承之被繼承人張建德不幸於 民國100年3月2日死亡,聲請人分別為被繼承人之母、兄弟 姊妹、外甥女、姪子,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出拋棄繼承 聲明書、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 等文件聲請核備云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又先順位繼承人均 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民法第1138條、 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 ,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得繼承,既非繼承 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張建德於100年3月2日死亡,聲請人張 李錦為被繼承人之母,屬第二順位繼承人,而聲請人卓高清 、張勳輝、張建英、張媪苹分別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妹, 屬第三順位繼承人,固有聲請人提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 統表及戶籍謄本等為證。惟查,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有張竣智、張云慈、張秋鈴等人,且彼等均未向本院聲明拋 棄繼承之情事,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表及索引卡查詢表附卷可據。揆諸前揭說明,先順序之繼承
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張竣智、張云慈、張秋鈴既未為拋棄繼 承或喪失繼承權,是聲請人即非現時合法繼承人,自不得預 先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再者,聲請人張巧晨、張韶庭、張 仲杰、張宇呈分別為被繼承人之外甥女、姪子,此有戶籍謄 本在卷可參,非屬法定繼承人。基上,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伊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