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0年度,20361號
TPEV,90,北簡,20361,2002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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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二О三六一號
  原   告 甲○○○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從德
  訴訟代理人 謝鵬翔
  被   告 丙○○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顏冰心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二О三六一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
二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七五加收百分之十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陸萬柒仟元或同面額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甲類第十期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判決,合先敘明。二、原告主張被告丙○○從事股票之融資融券信用交易,並以被告乙○○為連帶保證 人與原告簽訂融資融券契約書,嗣被告買進「瑞利」股票共計四十五萬三千股, 並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九月八日、十日、十月十二日向原告融資新台幣(下 同)七百四十二萬一千元,並提供前揭股票予原告作為其融資債務之擔保,被告 之各筆融資,依雙方契約第五條之規定計算其擔保之維持率,倘因市價變動,致 擔保維持率不足時,被告應補繳差額補足擔保;嗣因該股票「瑞利」股票下跌致 維持率不足,原告乃通知被告補足擔保,詎被告未予置理,依兩造融資融券契約 書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如被告未依規定補足擔保之維持率,原告應委託證券商在 證券市場處分被告之各項擔保品,如有差額並應由被告補足。原告依約於九十年 八月二十三日至十一月十五日間處分擔保品,其處分所得金額經扣除相關費用、 利息、本金後尚不足七百三十三萬九千七百一十二元被告未依約全部清償,原告 爰依契約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本金及其利息及違約金,惟基於不甚了解被告資 產狀況及裁判費之考量,故就二十萬元部分請求,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開立證 券信用交易帳戶申請表、融資融券契約書、融資賣出報告書等件為證。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 酌,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連帶清償金 額、利息與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唐步英                   法   官 羅富美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 記 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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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