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3202號
TCDV,100,司票,3202,2011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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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3202號
聲 請 人 鄭賜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家秀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提出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
  ㈢確認聲請事項為何。
  ㈣確認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
  ㈤確認相對人王家秀之實際住居所地。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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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