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3202號聲 請 人 鄭賜棟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家秀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提出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 ㈢確認聲請事項為何。 ㈣確認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 ㈤確認相對人王家秀之實際住居所地。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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