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2951號
TCDV,100,司票,2951,2011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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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2951號
聲 請 人 賴元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志銘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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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