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0年度,317號
TCDV,100,司拍,317,2011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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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317號
聲 請 人 鐘全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美華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請釋明台端於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六日所提出之兩紙
     本票影本(票據號碼WG0000000、WG0000000)與本件抵
     押物所擔保之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借款之關聯
     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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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