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0年度,18號
TCDV,100,司執消債清,18,201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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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蔡元斌
債 權 人 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炳昱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賴怡誠
債 權 人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 權 人 中華汽車借款當鋪公司
債 權 人 王偉誠
債 權 人 王素蓮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蔡元斌前經本院以100年度消債清字 第10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民事裁定及公告在卷可 稽。依據卷附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政部台 灣省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債務人清冊之記載,其 財產有車牌號碼為9990-JW之汽車1輛及對於第三人毛維翰( 債務人清冊誤載為毛維漢)新台幣(下同)1百萬元之債權 ,就該債權並有卷附債務人所提本院95年度票字第3706號民 事裁定確定證明書為憑。另據卷附保險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於100年7月18日提出到院之民事陳報狀上記載,債 務人以要保人身分向本公司投保保單之現存保單價值核計為 1,891元(計算式:451元+206元+398元+836元=1,891元 )等語。
三、查依卷附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100年7月12日函內容



,記載上開汽車有動產擔保抵押設定登記、債權人為臺灣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語,並依卷附債權人臺灣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於100年7月18日提出到院之債權陳報狀,陳報因 債務人購車之現存實際債權總額為2,822,260元(含本金1,2 81,250元、利息1,541,010元),而債務人亦於100年7月21 日到院稱:「(請說明財產狀況)只有一台自用小客車。九 十三年買的,被第三人毛維翰典當,目前在當舖。該車有台 灣人壽的車貸,貸款尚欠100多萬元」等語,此有卷附筆錄 記載為憑,且依卷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上關 於債務人之債務人毛維翰名下財產及所得部分均記載查無資 料。至債務人雖尚存上開保單價值計1,891元,惟殘值甚低 ,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 財團費用與財團債務,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觀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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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汽車借款當鋪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