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8042號
債 權 人 藝菱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麗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興晉齊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興晉齊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業
於民國99年12月23日經授中字第0993301727號函准解散,應
行清算。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
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
過院參辦。(未選任清算人者,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
規定,以全體股東為其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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