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7429號
TCDV,100,司促,27429,201107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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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7429號
債 權 人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唐淑珍蔡杰倫蔡怡琳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唐淑珍蔡杰倫之實際住居所地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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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