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7356號
債 權 人 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台開創新國際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志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俊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俊國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陳一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利息「起」日、「迄」日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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