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7196號
債 權 人 游祥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臺灣電力股
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敘明債務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臺灣電
力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田靜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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