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7042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君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傅元慧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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