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7042號
TCDV,100,司促,27042,2011071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7042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君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傅元慧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玉容

1/1頁


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