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6944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蘇承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何瑞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提出於狀尾蓋有聲請人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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