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4896號
債 權 人 金興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丁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禾松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一、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禾松興業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
業於民國100年6月14日經授中字第1003211809號函准解散,
應行清算。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
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
料過院參辦,未選任清算人者,依公司法第113準用第79條
規定,以全體股東為其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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