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4895號
債 權 人 宜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聲飛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冠誼實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次按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 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7日裁定命於5日內確認「 債務人為冠誼實業有限公司抑或廖冠程」,此項裁定已於同 年7月13日送達於債權人,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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