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4895號
債 權 人 宜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聲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冠誼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一、請確認本件債務人究為「冠誼實業有限公司」抑或「廖冠程
」?若為前者,請敘明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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