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4895號
TCDV,100,司促,24895,2011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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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4895號
債 權 人 宜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聲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冠誼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一、請確認本件債務人究為「冠誼實業有限公司」抑或「廖冠程
  」?若為前者,請敘明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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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宜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誼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