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4492號
債 權 人 呈茂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美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福彥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福彥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業於
民國100年1月31日經授中字第1003161744號函准解散,進
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
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
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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