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25號
受 罰 人 莊良山
上受罰人因臺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逾期呈報清
算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良山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 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3,00 0 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 項、第4 項 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 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查受罰人莊良山係於民國99年9 月9 日被選任並就任為臺信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此有臺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 會議記錄、清算人願任同意書各1 紙附卷可稽,乃其遲至10 0 年6 月7 日始向本院聲報,亦有本院收文章所蓋之日期在 卷可憑,顯已逾法定聲報期限,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吳詩琳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