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303號原 告 曾煥城告訴代理人 張昱裕律師被 告 蔡振吉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 劉國賓 法 官 柯雅惠 法 官 鄭舜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隆成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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