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313號原 告 張積祥被 告 朱渭南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俊誠 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麗雯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