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984號
TCDM,100,訴,984,2011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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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文杰
      劉孟哲
上一人之
選任辯護人 王錦昌律師
被   告 陳志榮
          (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何文杰劉孟哲陳志榮等三人均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均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限制。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何文杰等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 ,認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勾串共犯即同案被告林妙瑱等 人之虞,且被告何文杰等三人已因被訴行使偽造信用卡詐取 財物等犯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8年訴字第1747號案 件審理中,惟上開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何文杰等三人竟再犯 相同犯罪類型之本案犯行,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 一項第一、二款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之情形,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二日 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 ,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一百年七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 二月,惟被告林妙瑱與被告何文杰陳志榮劉孟哲並尚無 親屬關係,且除與何文杰曾為男女朋友關係,但甚少見面, 業據被告林妙瑱於本院供述在卷外,亦無相當利害關係,依 此,原裁定禁止接見通信部分,均應予解除。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俊誠
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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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