擄人勒贖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688號
TCDM,100,訴,688,20110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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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8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昱廷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被   告 林新洋
選任辯護人 陳益軒律師
被   告 黃裕瑋
選任辯護人 廖志祥律師
      周平凡律師
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
第2149、30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昱廷林新洋黃裕瑋均自民國壹佰年捌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賴昱廷林新洋黃裕瑋因共同犯刑法第216條、 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 第4項之持有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 重強盜、第347條第1項之擄人勒贖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被告賴昱廷林新洋黃裕瑋犯 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保全執行 ,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 必要,裁定自民國100年3月7日起執行羈押;並經本院裁定 自100年6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被告賴昱廷林新洋、黃裕 瑋之羈押期間將於100年8月6日屆滿,惟本院認其應羈押之 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100年8月 7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永玉
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清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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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