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2495號
TCDM,100,聲,2495,2011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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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495號
聲 請 人
即被告之父 黃清原
被   告 黃庭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678號;本院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159
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告黃庭國之父,被告黃庭國因案 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時,有車輛鑰匙1副、行照1 張、手錶1只、戒指1只及項鍊1串交由看守所保管中,然上 開物件與被告所涉案件並無關聯,且經徵得被告本人同意交 由聲請人代為保管,爰聲請發還上開扣押物。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 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庭國因涉嫌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以100年度偵字第1678號等案件偵查後,向本 院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159號審理中,而被 告黃庭國因本案曾自民國100年1月7日起至同年6月24日止羈 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等情,固有本案卷證資料可憑 。惟查,被告黃庭國於本案偵查階段,並未遭員警或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扣押其所有之物品在案(詳100年 度偵字第1678號卷第77至82頁之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證明書)。至於聲請人所述被告黃庭國於羈 押期間,為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保管之車輛鑰匙1副、 行照1張、手錶1只、戒指1只及項鍊1串等物,均核非本案之 扣案物,本院自無從逕予命令發還,聲請人應依法務部矯正 署臺中看守所相關作業規定申請發還(即應填寫申請報告單 ,說明領回物品名稱及使用理由及領取人姓名、關係及地址 ,經該管機關長官核准後通知領取;詳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 守所官方網頁〈http://www.tcd.moj.gov.tw/ct.asp?xItem =31638&ctNod tNode= 4876〉第6點之記載)。則聲請人誤 向本院聲請發還扣押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恩賜




法 官 劉正中
法 官 廖慧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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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